服務條款
Shoplus 商店家服務條款
「Shoplus 商店家」社群電商軟體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屬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家公司)與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卡拉公司)共同提供之服務。全家公司委託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網公司)、與愛卡拉公司共同管理之服務,本服務經營之責任隸屬於全網公司及愛卡拉公司。請注意,當您勾選下列同意事項時,即視為您已充分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服務條款,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一、服務說明
- 本服務為全家公司、全網公司及愛卡拉公司共同運營,使用者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前應詳閱本服務條款。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功能,即代表使用者已充分審閱、瞭解及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規範,包含但不限於全家公司或愛卡拉公司公布於本服務網站或全家公司APP之相關使用規範、官網公告及常見問題集,若使用者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相關使用規範、官網公告或常見問題集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 全家公司及愛卡拉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並將最新服務條款公告於本服務網站或全家公司APP,不另行通知使用者,若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同使用者同意並接受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 若使用者未滿20歲,除使用者本人應遵守本服務條款外,並請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同時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使用者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修改或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亦已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二、個人資料之運用及保護
-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全家公司、全網公司及其委託金物流公司及愛卡拉公司對於使用者所輸入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使用者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等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資料、IP位址、LINE帳號、Facebook帳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等),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服務條款內所載特定目的範圍,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妥適保管。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得於本服務條款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提供的個人資料:
「○四○行銷」、「○五二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 使用者同意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 地區:提供使用者服務地區。
- 對象: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本服務賣家、因業務需要與全家公司或全網公司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業者)及政府機關。其中,本服務賣家僅可使用為完成銷售及運送商品所需取得之個人資料。
-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申請人本人向全網公司客服中心申請,全網公司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官方LINE客服:@shoplustw。
- 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三、服務範圍
- 本服務為買家與賣家間的商品交易提供社群電商銷售、整單及金物流之整合服務。實際的買賣契約存在於買家及賣家之間,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並非買家與賣家間買賣契約之間的主體,且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對這些買賣契約均不承擔權利或義務。買家與賣家雙方自行承擔有關買賣合約、商品刊登、商品瑕疵擔保及相關事項之全部責任。
- 使用者需申請使用本服務,並授權其所屬之社群平台帳號與本服務串接,方得使用本服務。
- 便利商店金、物流服務:賣家使用合作業者之物流運送,並由買家於取貨時付款予便利商店店舖,由便利商店店舖代收費用之服務。
- 匯款週期:
- 買家在週一至週三取貨之訂單,全家公司將於下週一匯款至賣家指定之銀行帳戶,於匯款當日16:00後至銀行查帳,匯款隔日16:00可在本服務的對帳單頁面確認入款情況。撥款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買家在週四至週日取貨之訂單,全家公司將於下週四匯款至賣家銀行帳戶,於當日16:00後至銀行查帳,匯款隔日16:00可在本服務的對帳單頁面確認入款情況。撥款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 若因帳戶資訊錯誤導致匯款失敗,請盡速修改銀行帳戶資料,款項將補匯於更新後的帳戶。
- 每週一為本服務補匯款日,取貨日週一至週三,若在週三23:59之前完成修改,下週一匯款將依週三前修改之資料進行匯款;取貨日週四至週日,若在週日23:59之前完成修改,下週四匯款將依週日前修改之資料進行匯款。撥款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 本服務客戶服務:
官方LINE客服:@shoplustw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中午時段12:00-13:00休息)。
- 本服務僅提供軟體及便利商店金物流服務,並不介入買賣過程與交易內容,若買賣雙方遇到交易爭議,請向相關機關提出檢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https://www.cib.gov.tw/service/report
四、費用
- 本服務相關交易之款項,如發生交易取消、退貨退款、錯誤匯款及帳務異常等情事者,全網公司得逕行調整帳務或行使抵銷,並提供明細紀錄予賣家參考。
- 運費:依當月官網公告之運費金額為主,賣家寄件時不需額外給付費用。全家公司將於匯款前,直接從代收款項中扣除運費。
代收款項:買家於便利商店店舖取貨時給付商品款項。本服務僅代收商品之款項,不額外收取手續費用。
- 賣家收款銀行匯費:如賣家的帳戶為台新銀行,則不需扣除匯費。其餘銀行,每個匯款週期僅扣除一筆$10元匯費,且銀行不另外開立發票。
- 平台成交交易手續費: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不收取交易手續費。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費用依當月官網公告之金額為主。
- 軟體服務租用費:費用依當月官網公告之各方案金額為主
- 未取貨商品取回之服務費用:依當月官網公告之金額為主,由賣家負擔,全家公司於匯款前將從代收款項中扣除。
- 透過本服務已完成之交易如需進行退款,應由買家與賣家自行完成退貨及退款作業。
五、帳號管理
- 本服務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售、借貸、設定質權或提供他人使用;若使用者違反前揭規定,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除應妥善保管本人使用者之社群平台銷售頁面帳號、密碼外,並應不定期變更使用者密碼,以維護本服務使用安全性。
- 若使用者遺失載有本服務使用者之帳號、密碼,或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意圖非法取得使用者使用者之帳號、密碼時,應立即透過以下方式暫停本服務:
- 客服管道:LINE客服:@shoplustw,由客服人員協助暫停使用者權限。
- 使用者權限一經申請暫停即無法使用,如使用者欲再使用本服務,需重新申請社群銷售頁面帳號或恢復銷售頁面帳號並重新授權本服務。
- 經使用者通知或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合理懷疑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有異常狀況發生(包含但不限於使用本服務成立訂單卻未以本服務物軟體內建及指定之金物流方式出貨或寄貨時,或有合理懷疑有詐騙、洗錢等違法行為時)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有權立即暫停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不負任何因暫停本服務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要求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警政機關報案證明等),以恢復本服務之提供。
- 如使用者有販賣商品有廣告不實、資訊不實或商品資訊有違法之虞,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有權不經通知立即凍結所刊登的商品資訊與商店,並對使用者進行停權處置,即:暫停該賣家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權利,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使用者所註冊之所有使用者帳號,及本服務。
- 若使用者將本服務之帳戶使用於詐欺、騷擾、誹謗、威脅、侮辱或其他非法之用途,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可向執法機關呈報,並暫停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使用者所註冊之所有會員使用者帳號,及本服務。
- 使用者欲終止使用「Shoplus 商店家」服務,應即向「Shoplus 商店家」客戶服務(官方 LINE 客服:@shoplustw提出,並完成服務終止之申請,始生終止效力。
六、使用者義務與責任
- 使用者同意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 違反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
- 以任何方式干擾或破壞本服務平台及系統;
- 用於不法交易行為或有任何不當、不合常理之使用行為;
- 提供虛偽不實之付款資料或冒用他人個人資料;
- 違反本服務條款之規定。
- 使用者因下列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
- 使用者未妥善保管使用者帳號或交易密碼;
- 使用者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使他人知悉其使用者帳號或交易密碼;
- 使用者之智慧型行動終端裝置,因使用者自行改機、解碼、越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破壞或變更原裝置或本服務之安全機制及功能。
七、材積
- 使用者應按「常溫」、「冷凍」等不同配送類型及規範(請詳見FamiPort店到店、FamiPort冷凍店到店託運服務條款),將貨品依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否則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收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全家公司或合作業者另為妥善包裝後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 「常溫配送」允收之貨品重量上限為5公斤;貨品之尺寸(長寬高總合)上限為 105 公分且任一邊長度不得大於 45 公分。(建議適當規格 45 公分 × 30 公分 × 30 公分)。
- 「冷凍配送」須使用冷凍寄件專用紙箱,長*寬*高為:45 公分 × 30 公分 × 30 公分;允收之託運貨品重量上限為10公斤。
- 如使用者寄送之商品,不符合上述包裝、尺寸、重量規範之商品,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有權拒絕運送並通知使用者付費領回,且該商品於運送過程中造成商品部分或全部破損,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執行本服務過程中,得知商品為禁止託運之商品者,得為緊急或適法之處置,或返還使用者自行或委託快捷業者處理,其所需之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
八、禁止託運事項
- 常溫配送
若有下列任一之情況發生時,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並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如發生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 不符合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商品。
- 使用者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
- 未按商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例如無緩衝材、裸裝。
- 使用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 託運商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商品。
- 液體、瓶裝液體之商品。例如酒釀、鋁萡包飲料、中藥包、乳液霜、洗髮精等商品。
- 生鮮、低溫(例如冰淇淋、蛋糕、雞蛋等任何需低溫保存之物品等)、冷凍、餐飲或即食商品及貴重3C類(例如電腦主機、螢幕、手機、數位相機、家電等)商品。
- 貴重物品,例如身分證件、現金、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藥品、限量不可複製品、支票、金飾或鑽石等。
-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商品。
- 遺骨、牌位、佛像等。
- 寵物(例如狗、貓、小鳥等)、昆蟲、樹苗。
-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身份證、護照、機票、入出境證明等。
-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商品。
-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商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同性質商品。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商品。
- 有毒性商品。
-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商品。
- 其他經全家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商品。
- 託運商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 易碎商品(例如玻璃器皿、玻璃瓶裝酒、瓶裝罐頭、陶瓷、手工藝品、壓克力、塑膠等易碎品)之商品。
- 冷凍配送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 不符合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委託申請及貨品。
- 委託人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或所記載之物品名稱或特別注意事項有疑問時不同意接受檢查者。
- 未按指定專用紙箱或未依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 委託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 託運貨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物品。
- 非冷凍溫層之商品。
- 運送人特別約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金飾、鑽石等貴重物。
-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 遺骨、牌位、佛像或狗、貓、小鳥等寵物。
-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 易碎物品(例如玻璃器皿、瓶裝酒)、3C物品(例如電腦、螢幕、手機、相機)。
-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 榴槤、鹹魚等會散發特殊氣味,無以密封包裝之物品。
- 血液、尿液等檢體恐污染其他貨件之物品
- 自寄件日當日起算,在三日以內即容易變質、腐壞、損毀及功能喪失等貨品(即保存期限三日(含)內會腐敗之貨品,不予賠償。)
- 冷藏類貨品。
- 未進行預冷之低溫貨品。(冷凍物品(-18°C以下)須事先預冷12小時以上)
- 其他經物流商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 託運商品價值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
- 冰淇淋、冰棒、蛋糕、母奶等需以特殊品溫儲存或容易變質變形之物品。
- 有毒性物品。
-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訂婚結婚禮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 低溫類、生鮮蔬果(水果、蔬菜、瓜類)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及短效期商品(一個月內)。
-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 其他本公司官網不定期公告拒絕受理運送的貨品。
九、逾期處置
- 常溫配送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於無法確認取件人之身份或取件人拒絕受領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賣家在相當期間內對商品做處置指示,逾期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按商品之性質逕為處置。
- 賣家寄送之商品抵達全家便利商店店舖後,買家得於 7 日之內前往全家便利商店店舖取貨。一旦完成取貨,即不得退貨與要求全家便利商店店舖退還代收金額。如買家有退貨需求,應主動聯繫賣家,並由賣家自行受理退貨退款作業。
- 退貨商品配送至原寄件店舖,或賣家指定之退貨取件門市,退貨商品亦保留 7 日取貨期,並加收退貨商品取回之服務費用35 元。(為慶祝服務上線,即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免收取退貨商品取回之服務費用。)
- 退貨商品抵達原寄件店舖或賣家指定之退貨取件店舖後,若 7 日內賣家未取貨,退貨商品將被送回合作業者之物流中心。領取該退件則由合作業者將退件商品送回賣家並收取退件運費。
- 若賣家 15 日內未至合作業者之物流中心取回退貨商品,將自退回當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 15 日,如使用者未於 15 日留置期間內向日翊公司領取商品或為處置指示者,視同使用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日翊公司並得將該商品丟棄或銷毀,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
- 退貨商品抵達原寄件店舖或賣家指定之退貨取件店舖後,若 7 日內賣家未取貨,退貨商品將被送回合作業者之物流中心。領取該退件則由合作業者將退件商品送回賣家並收取退件運費。
- 若賣家 15 日內未至合作業者之物流中心取回退貨商品,將自退回當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 15 日,如使用者未於 15 日留置期間內向日翊公司領取商品或為處置指示者,視同使用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日翊公司並得將該商品丟棄或銷毀,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
- 冷凍配送
-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於無法確認取件人之身份或取件人拒絕受領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使用者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逾期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
- 賣方寄送之商品抵達全家便利商店店舖,5日之內買方均可前往全家取貨。一旦完成取貨,即不得退貨與要求全家便利商店店舖退還代收金額,應由賣方自行受理退貨退款作業。
- 退貨商品配送至原寄件店舖,或賣方指定之退貨取件門市,同樣保留5日取貨期。
- 若5日內賣方未取貨,貨品將被送回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台物流公司)之物流中心。領取該退件則由全台將退件商品送回賣方並收取退件運費。
- 若賣家2日內未至物流中心取件,將自退回當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2日,如使用者未於2日留置期間內向全台物流公司領取貨品或為處置指示者,視同使用者拋棄取回退回貨品之權利,全台物流公司並得將該貨品丟棄或銷毀,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
- 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
- 貨品依本條規定辦理者,視為貨品已為寄送,費用將不退還。
十、免責事由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於下列事由所引起商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商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 因商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事由。
-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 不可歸責於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所引起之火災。
-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 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使用者、取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 未按商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 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商品。
- 其他經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商品。
- 不符合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公告之服務條款或法令規定者。
十一、賠償上限
- 因商品遺失、毀損或滅失所產生之損失,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將按訂單金額做為賠償依據(於發送地之商品價值),常溫配送服務的責任上限為新臺幣 2 萬元整(含運費);冷凍配送服務的責任上限為新臺幣 5 仟元整(含運費),以下稱「限度額」。
- 若買賣雙方若私下用非本平台提供之付款方式進行交易,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恕不賠償私下交易金額,僅以本服務建立之訂單總金額為申請理賠之依據。
- 因商品遲延送達(係指商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者,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對使用者發生之損害,於運費之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若已經由電子郵件或電話或簡訊通知取件人取件者,不在此限。
- 如有同時發生商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對使用者任何間接損失、衍生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對於本服務條款所定之各項運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僅對委託之使用者發生效力,對於取件人及其他第三人概不適用。
- 買賣雙方若私下用非本平台提供之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恕不賠償私下交易金額,僅以本服務建立之訂單總金額為申請理賠之依據。
十二、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等情形,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將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全家店舖:
- 通知買、賣家重新選擇取貨店舖:買家原所指定之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時,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將通知買、賣家於7日內重新選擇全家店舖,買、賣家完成重新選擇全家店舖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 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店舖:賣家原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時,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將通知賣家於7日內重新選擇全家店舖,賣家完成重新選擇店舖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全家店舖,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 如買、賣家未於7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全家店舖,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全家店舖,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賣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全家店舖,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 如賣家未於7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店舖,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15日,賣家應自費領取商品,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15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十三、不可抗力事由
- 如發生下列不可抗力事由之一者,使用者了解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有權於官方網站公告處理措施(例如遲延撥款、包裹配送遲延、暫停或中斷本服務)或變更、縮減本服務內容,如不可抗力持續3個月無法解決者,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有權終止本服務。於發生不可抗力期間內,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免除依本服務履行的義務及遲延責任:
- 本服務相關之系統、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有緊急保養、維護、升級或施工情事者;
-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或設備故障時;
- 本服務所連結之相關通信或通訊服務、社群平台介接服務,因任何原因而發生中斷、停止,導致服務無法提供時;
(4) 本服務因發生天災、戰爭、罷工、恐怖攻擊、法定傳染病、法令限制、
主管機關處置措施、徵收、禁運、運送業者或金融業者發生給付遲延或
給付不能情事、暨不可歸責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事由者導致無法提供、遲延履行部分或全部者。
- 除上述情形外,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不保證本服務運作時絕不發生中斷、延遲或錯誤等情形,連帶影響本服務之使用品質,並可能導致通訊中斷或延遲。因此,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
-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本服務因此衍生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失,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十四、服務終止
- 如發生特定情形,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限制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 前揭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營業政策之調整,停止本服務之提供、依法律、法令、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或本服務發生無法繼續或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等。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依據本條約定情形終止本服務者,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對使用者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任何責任。
十五、智慧財產權
- 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所提供本服務之內容,包括所有軟體、文字、圖片及其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接獲/觸之所有資料,其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一切權利,均為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或其權利人所有,受著作權法、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令及其他中華民國及國際法令之保護。
- 使用者不得有任何侵害本服務或第三人之權利或智慧財產權、違反任何法令之行為;一經發現,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得報請有關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得請求使用者賠償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與全網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所受之損失。
十六、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十七、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 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 使用者與全家公司、愛卡拉公司或全網公司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有涉訟,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者外,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最後修改日期:2022 年 06 月 20 日